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季国荣、姚新华:
原告陈美庚诉被告季国荣、姚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陈美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美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