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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盛美诉被告潘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6/20 9:01:27 浏览次数:225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潘建良:

    原告谢盛美诉被告潘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潘建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盛美借款本金19980元及逾期利息2499.5元(计算至2023年6月5日);二、驳回原告谢盛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谢盛美负担125元、被告潘建良负担300元(该款原告谢盛美已预交,被告潘建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谢盛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