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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奕萱诉被告李晨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6/20 9:01:51 浏览次数:212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3民初2903号

 

李晨:

    本院受理原告李奕萱诉被告李晨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90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36000元(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二、要求被告从2023年1月1日起按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生活费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8月04日上午8时4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