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1322号
王洪富:
原告彭国芳诉被告王洪富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彭国芳与被告王洪富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260元,由原告彭国芳负担1140元、被告王洪富负担120元(此款原告彭国芳已预交,被告王洪富应负担部分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彭国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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