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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国俊诉被告王伟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6/28 10:04:51 浏览次数:202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伟忠:

    原告李国俊诉被告王伟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伟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俊支付报酬人民币273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7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王伟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