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留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玉诉被告何冬平、陈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85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1000元,并以51000元本金按照银行同行业同期拆借利率4倍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8月17日上午9时1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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