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耿路遥:
原告陈德诉被告耿路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耿路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德返还借款27800元并承担以27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利息金额以1000元为上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耿路遥负担。(该款原告陈德已预交,被告耿路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陈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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