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建强:
原告薛玲诉被告赵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薛玲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薛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原告薛玲负担1090元、被告赵建强负担1200元(该款原告薛玲已预交,被告赵建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薛玲)。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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