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靳志华:
原告戴春强诉被告靳志华买卖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3)苏041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六行中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