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常州市金坛区海塑物资经营部(普通合伙)、吕国琴:
本院受理原告徐小平诉被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常州市金坛区海塑物资经营部(普通合伙)、吕国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17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金坛区法院(2022)苏0413执异180号和(2022)苏0413执恢363号之两份执行裁定书停止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支持原告带租拍卖的诉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8月1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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