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邓春根:
本院受理原告严春生诉被告邓春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62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严春生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LPR标准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9:00在本院水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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