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新华:
原告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8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海南宜信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