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浩:
原告方国庆诉被告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国庆支付货款人民币3639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3639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7元,由被告陈浩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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