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建华、常州台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周献琴:
本院受理原告金瑞良诉被告袁建华、常州台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周献琴、袁莉、袁建芳、张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251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袁建华、常州台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周献琴、袁莉归还金瑞良本金145200元,并支付从2022年5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袁建芳、张留俊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3年08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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