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粉俊:
原告殷火定、朱改芹诉被告刘卫华、史粉俊、常州市金坛天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卫华、史粉俊、常州市金坛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返还原告殷火定垫付款1487.707821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1487.70782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朱改芹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662元,由被告刘卫华、史粉俊、常州市金坛天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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