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小平、常州市金坛溪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俊诉被告蔡小平、常州市金坛溪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83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8604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8月2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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