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左福宗与被告林建华、林松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林松小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诉讼请求为:1、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3民初85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左福宗的一审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