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彬:
原告杨华冬诉被告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华冬返还货款34161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4161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4元,由被告谢彬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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