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彬:
原告邱正平诉被告谢彬、张卫强、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谢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邱正平返还借款本金14648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1464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邱正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3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936元,由原告邱正平负担7648元,由被告谢彬负担2028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谢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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