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诚悦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王树庆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诚悦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诚悦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树庆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8800元。如果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诚悦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诚悦劳务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76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诚悦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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