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金坛俊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周俊生:
原告张魁安诉被告常州金坛俊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周俊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张魁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魁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