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仇月平:
原告嵇建华诉被告仇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嵇建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20元,合计人民币370元,由原告嵇建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