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汤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樊国金诉被告汤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64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借款20000元,并承担从2023年4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9月07日上午9时1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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