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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冬仙诉被告史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7/18 16:16:16 浏览次数:198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史腾飞:

    原告张冬仙诉被告史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史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冬仙返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史腾飞负担(该款张冬仙已预交,史腾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给张冬仙)。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