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区东城袁信副食品经营部:
原告赵小明诉被告金坛区东城袁信副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赵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2元,由原告赵小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