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俊华、张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华、高红、张国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76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俊华向原告偿还垫付款人民币108742.08元及垫付费用(自每笔垫付之日起以垫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垫付费用(即年化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7日为63244.74元)。共计:171986.82元。2、判令被告高红、张国富对陈俊华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陈俊华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苏D01T6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在以上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对抗善意第三人。4、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9月2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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