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永丰诉被告常州市金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76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并按照LPR的1.5倍承担自2023年1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9月2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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