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双剑:
原告张玉华诉被告王双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双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玉华返还借款23768.44元及6000元,合计29768.44元并承担以其中23768.4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玉华负担400元,由被告王双剑负担650元(该款原告张玉华已预交,被告王双剑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张玉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