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玉兰、葛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兰、葛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75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垫付款12478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从每笔垫付款垫付之日起算,要求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11日,利息为21407.01元,合计为146187.01元。二、请求判令原告享有本案抵押物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权。三、请求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四、本案案件全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9月2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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