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留生、徐荣梅:
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留生、徐荣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8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