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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钱华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7/28 16:13:27 浏览次数:166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钱华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钱华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钱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代偿款27018.47元,支付保险费2769.2元,合计人民币29787.6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9787.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5元,由被告钱华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