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国芳:
原告张国平诉被告徐国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徐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平支付劳务费人民币4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徐国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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