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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尧塘小孙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孙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3/7/18 11:53:28 浏览次数:103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孙荣明:

    原告金坛区尧塘小孙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孙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坛区尧塘小孙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区尧塘小孙建材经营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