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扣洪:
原告郑明道诉被告胡扣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胡扣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明道定作价款25000元,并承担以2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郑明道负担35元,被告胡扣洪负担4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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