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建华:
原告左福宗诉被告林建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被告林建华将常州市金坛区玉兰园(B区)10幢丙单元606室、10幢丙单元605室、10幢56号、10幢46号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至第三人林松小名下的行为;二、被告林建华、第三人林松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满于常州市金坛区玉兰园(B区)10幢丙单元606室、10幢56号的房屋及车库更正登记至被告林建华名下。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林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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