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鑫: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农诉被告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34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42906元(计算至2023年6月5日),并继续承担自2023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8%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39874元。三、如被告未履行支付前述一、二款项的义务,原告有权就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文化新村54-103室的不动产抵押物申请拍卖、变卖、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09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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