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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帅钧诉被告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7/27 10:11:50 浏览次数:141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吕建华:

    原告帅钧诉被告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吕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帅钧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并承担借款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吕建华负担(该款帅钧已预交,吕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帅钧)。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