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锁林:
本院受理原告薛春林、张爱珍诉被告王锁林、江苏万企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72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按借用房产约定赔偿两原告房产损失120万元及其利息(以该赔偿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0%自2022年8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赔偿款之日止,现暂算至2023年5月17日止利息数额为33300元,此后利息仍需要累加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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