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苏0413民初3480号
周建华:
原告唐春凤诉被告周建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唐春凤与被告周建华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周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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