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炳泉:
原告张晓伟诉被告江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江炳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晓伟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晓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江炳泉负担(该款原告张晓伟已预交,被告江炳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张晓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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