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国芳:
原告李勇诉被告丁国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解除对丁国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