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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明俊诉被告褚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8/7 18:45:32 浏览次数:224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褚荣美:

    原告包明俊诉被告褚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褚荣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包明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褚荣美负担(该款原告包明俊已预交,被告褚荣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包明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