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苏0413民初2554号
郑武静、蔡国红:
原告郑小琴、郑小燕诉被告郑武静、蔡国红、郑文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关于被继承人杨春兰和郑万高所有的坐落于虹桥100-103室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坛国用(9603)字第353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坛改字第952105号】,上述遗产由原告郑小琴继承1/3份额,由原告郑小燕继承1/3份额,由被告蔡国红继承1/9份额,由被告郑文静继承1/9份额,由被告郑武静继承1/9份额。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小琴负担1345元,原告郑小燕负担1345元,被告蔡国红负担445元,被告郑文静负担445元、被告郑武静负担44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