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海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刘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44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4488.7元,利息377.11元,罚息55316.53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23年7月10日止),律师代理费15000元,合计人民币265182.34元及支付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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