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飞、陈轲:
本院受理原告高国荣诉被告高飞、陈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28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2、要求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9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