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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涛诉被告赵宥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8/11 16:52:48 浏览次数:188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赵宥诚:

    本院受理原告于涛诉被告赵宥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35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42万元整及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从2023年1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支出的诉讼代理费10000元。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