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书青:
本院受理原告刘龙祥诉被告胡书青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33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6000元;二、要求被告自2021年5月2日起以4600为基数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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