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建美、陈丹华、马中骧:
本院受理原告邹网娣、徐文明诉被告陈爱华、赵建美、陈丹华、马中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55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将金坛区薛埠镇锦绣家园(原曙光拆迁安置房)一期二号楼四单元102室面积106平方米(实际面积98.5平方米)及2号楼8号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先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5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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