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文静: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陈文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560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陈文静偿还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欠款本金16636.54元;2.判决陈文静向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总额3806.44元,本息合计金额为20442.98元。①以本金16636.54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1年09月24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3806.44元;本息合计金额为20442.98元);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赔偿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如有则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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