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峰:
原告周易军诉被告蒋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易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9元,由原告周易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